(2016)粤0103执3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杜维超与广州市荔湾区茗鸿阁茶行买卖合同纠纷(2016)粤0103执368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维超,广州市荔湾区茗鸿阁茶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3688号申请执行人杜维超,男,汉族,1986年10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茗鸿阁茶行(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经营者李永娟。申请执行人杜维超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茗鸿阁茶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103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向其清偿货款及利息等暂计239571.60元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经查询有关金融机构、车管、房管等财产登记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执36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长 伍卫东审判员 王宁宁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盛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