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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沈俊辉、杨亚琪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俊辉,杨亚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财保17号申请人沈俊辉,男,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委托代理人吴留丽,女,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系申请人之妻。被申请人杨亚琪,男,199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申请人沈俊辉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豫Q×××××号传祺牌小型汽车予以扣押。申请人提供张留麦所有的豫Q×××××号奇瑞牌小型普通客车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豫Q×××××号传祺牌小型汽车予以扣押,扣押于遂平县涉案车辆管理中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常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