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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为林、李桂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为林,李桂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张为林,男,195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李桂之,女,196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人张为林与被执行人李桂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桂之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16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