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9执197、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武廷辅、顾志刚与祁占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廷辅,顾志刚,祁占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29执197、199号申请执行人武廷辅,男,1972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申请执行人顾志刚,男,1975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被执行人祁占利,男,1957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729民初153号、(2017)冀0729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祁占利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祁占利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郭 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丽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