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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23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杨贵宗申请李纯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贵宗,李纯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223执7号申请执行人杨贵宗,男,回族,生于1969年12月14日,住四川省茂县凤仪镇。被申请人李纯彬,男,回族,生于1974年05月07日,住四川省茂县凤仪镇。本院在执行(2017)川3223执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李纯彬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李纯彬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支付杨贵宗5,000.00元,于2017年9月30日之前支付5,00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5,000.00元。经申请人杨贵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3223执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波审 判 员  秦金涛人民陪审员  谷才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禹静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