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01民初1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市支行与简小英、贵州根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市支行,简小英,贵州根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190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市支行,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黄草坝办事处盘江路。负责人:刘杨,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刚,男,1975年7月2日生,侗族,住贵州省兴义市,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峰,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简小英,女,1982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贵州根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兴泰新区民航大道荣御天下区12幢1层。法定代表人:陈贻,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市支行与被告简小英、贵州根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市支行于2017年4月24日以被告简小英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市支行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简小英、贵州根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44元,减半收取232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市支行承担。审判员 邢成进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