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2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林某、林某1与张某、林某2继承纠纷一神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林某1,张某,林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102民初257号原告:林某。原告:林某1。被告:张某。被告:林某2。原告林某、林某1诉被告张某、林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林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林某2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继承林某3名下的存款21,772.26元。事实与理由:林某3为二原告和二被告的父亲,于2016年7月11日死亡;其户籍为盘锦市双台子区延风社区。林某3死亡前留下在盘锦市双台子区中国银行开户的银行卡一张,在卡内有存款21,772.26元。现上述款项无法取出且二被告不配合,因此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分割此款。二被告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被继承人林某32016年7月11日去世,二原告、二被告为被继承人林某3子女。林某3第一顺位继承人仅有二原告及二被告四人。林某3生前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红旗大街支行有一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该账户截止至2017年3月21日,余额为21,786.37元。审理中二被告均表示放弃对该笔存款的继承,同意由二原告继承。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殡葬收费收据一份、户籍证明信、公正书、证明信、中国银行银行卡一张,本院依职权调取的2016辽11**民初1232号卷宗证据、调解书及中国银行查询通知书及二原告当庭陈述笔录在卷为凭,经开庭审查和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被继承人林某3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二原告及二被告,二被告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林某3涉案的银行存款放弃继承,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确认被继承人林某3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红旗大街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中的存款及利息由二原告继承,二人各自继承50%。综上,对于二原告继承被继承人林某3在中国银行中的存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继承人林某3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红旗大街支行账号中的存款及利息,由原告林某、林某1各继承50%。被告张某、林某2自愿放弃对上述存款的继承。案件受理费340.00元,减半收取170.00元,由二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房明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东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