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21财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孙明芝、王健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明芝,王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财保94号申请人:孙明芝,女,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王健,男,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人孙明芝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扣留被申请人王健在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款31000元(王健申请执行何国全的执行款),并已提供1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孙明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申请人王健在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款31000元(王健申请执行何国全的执行款)。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徐爱国审判员  宋家武审判员  宋海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