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8民终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李炳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锦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炳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锦支公司,董合连,张永彬,李秀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民终8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炳跃,男,195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淑艳,女,汉族,1958年6月2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万杰,黑龙江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锦支公司,住所地富锦市南岗街社区。法定代表人:黄海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金华,黑龙江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合连,男,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永彬,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秀波,女,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上诉人李炳跃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锦支公司、董合连、张永彬、李秀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炳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7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晋文红审 判 员  刘银冰代理审判员  彭景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淑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