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民初4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董伟、曹春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伟,曹春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4318号申请人:董伟,男,1974年6月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申请人:曹春旺,男,1980年1月4日生,住天津市武清区。申请人董伟与被申请人曹春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武清区下朱庄街静湖花园东区44-3-502房屋(保全价值5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董伟为本案提供的担保财产;二、查封被申请人曹春旺名下武清区下朱庄街静湖花园东区44-3-502房屋(保全价值5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井志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