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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行审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孙会良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孙会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722行审13号申请人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向阳路东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722MB2646390Y。法定代表人李志卫,局长。委托代理人任福轩,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时新峰,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孙会良,男,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孙会良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单市监行处字〔2015〕第129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1万元。被申请人同日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亦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2017年3月21日,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履行催告书》,催告履行罚款1万元及加处罚款1万元,但被申请人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及依据方面均合法,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未提起诉讼又未履行,经履行催告程序后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单市监行处字〔2015〕第129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立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建国审判员  刘 霞审判员  谢国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