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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民终7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兆麟与廖贤玉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兆麟,廖贤玉,廖洪华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终71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兆麟,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先银,重庆达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星,重庆达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贤玉,女。委托上诉代理人:廖玲,重庆市昌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廖洪华,男。上诉人刘兆麟因与被上诉人廖贤玉、原审第三人廖洪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2016)渝0153民初198号之一民事裁定及(2016)渝0153民初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同时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了(2016)渝0153民初198号之一民事裁定和(2016)渝0153民初198号民事判决,(2016)渝0153民初198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了刘兆麟对廖洪华的起诉,但该裁定书并未生效,在该裁定书未生效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随即于同日作出(2016)渝0153民初198号民事判决,导致该案的审理遗漏当事人,可能影响案件的实体处理。故本案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2016)渝0153民初198号之一民事裁定和(2016)渝0153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兆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严永鸿审判员  黄 淳审判员  吴贵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母雪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