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英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红涛(杨宏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英豪,杨宏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021号申请执行人王英豪,男,1989年7月19日出生,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杨宏涛,又名杨红涛,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关于申请执行人王英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红涛(杨宏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汝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申请人写出了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汝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郭顺奇审判员 常占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