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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英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红涛(杨宏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英豪,杨宏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021号申请执行人王英豪,男,1989年7月19日出生,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杨宏涛,又名杨红涛,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关于申请执行人王英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红涛(杨宏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汝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申请人写出了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汝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郭顺奇审判员  常占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