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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雷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雷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43刑初63号公诉机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雷,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彭水县看守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雷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5日24时许,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公安局绍庆派出所民警接群众举报称有人非法持有毒品。次日凌晨0时30分,民警核查该情况时,在被告人张雷租住的房屋内查获疑似毒品冰毒。经提取、称量,被查获的疑似毒品共计73.98克。后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疑似毒品中均检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2017年2月26日0时30分,被告人张雷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另查明:2017年2月27日,被告人张雷因吸食毒品被彭水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雷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张某某、肖某某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尿液提取笔录、尿液检测报告、尿液检测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扣押决定书、微信交易记录、聊天记录、情况说明、光盘制作说明;电子证据检查记录、封存笔录及照片、称量笔录及照片、检材提取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文书;张雷的供述及辩解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雷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73.98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张雷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雷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6日起至2024年8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扣押的甲基苯丙胺73.98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晓波代理审判员  张宏娅人民陪审员  马应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小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