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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上官进伟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上官进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697号罪犯上官进伟,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惠刑初字第7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上官进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全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7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上诉人上官进伟的判决。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456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4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上官进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8月起至2016年12月,累计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上官进伟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其中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本院认为,罪犯上官进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上官进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上官进伟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上官进伟的剩余刑期不足以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幅度,故对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上官进伟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5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5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景英审 判 员 李 红审 判 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林星星书 记 员 刘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