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9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秋风与郭胜、赵庶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风,郭胜,赵庶,太原市第二出租汽车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9民初1138号原告:李秋风,女,195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范俊丽,山西圣成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艳雄,山西圣成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郭胜,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赵庶,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太原市第二出租汽车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五一东街4号。法定代表人:刘春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705号(和信商座)1幢13层西区。负责人:纪建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风与被告郭胜、赵庶、太原市第二出租汽车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秋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8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时学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