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6民初3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郑现杰与霍亮、焦和领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现杰,霍亮,焦和领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393号之一原告郑现杰,男,1987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记,淮阳县法律服务是法律工作者。被告霍亮,男,汉族,1968年11月4日出生,住淮阳县。被告焦和领,男,汉族,1980年12月8日生,住淮阳县。本院受理的原告郑现杰诉被告霍亮、焦和领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补交诉讼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现杰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0元,有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义林审 判 员 臧 增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雷永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