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6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6民初525号原告李某,女,197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被告顾某,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北钢工人,住齐齐哈尔市。原告李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英飞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某、顾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李某和被告顾某于2012年7月23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名女孩顾某甲(2014年5月29日出生),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双方性格差异太大,没有共同语言,常因家庭生活琐事争吵,于2016年11月份分居生活至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生活,没有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顾某离婚。原告李某提交的证据有:结婚登记证1本、身份证复印及户口登记复印件各1份。被告顾某辩称,顾某不同意离婚,在生活中有些缺点都能改,考虑到孩子,顾某认为还能和好,请法庭给一次机会,请李某谅解顾某。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顾某于2012年7月23日登记结婚,婚生1名女孩顾某甲(2014年5月29日出生),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不和。现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与顾某离婚,无共同财产分割,并要求抚养婚生子女,不用顾某承担抚养费。上述事实,有原告李某的陈述,被告顾某的答辩;有李某提供的结婚证登记证1本及户口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有被告顾某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本案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顾某虽然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只要相互谦让、谅解并考虑未成年的子女利益是能够和好的。因顾某不同意离婚,李某又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李某要求与顾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顾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英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