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与周进文、吴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周进文,吴美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100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德新街67号。负责人:张旭禹,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可堪,该支行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汉荣,该支行信贷管理部风险经理。被告:周进文,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吴美华,女,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与被告周进文、吴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曾金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康丁岚速录员 郑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