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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民辖终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杨秀成、鹤山市和记置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秀成,鹤山市和记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梁恒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民辖终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秀成,男,汉族,住河北省老河口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山市和记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法定代表人:李二仔。原审被告:梁恒熙,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上诉人杨秀成因与被上诉人鹤山市和记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记公司”)、原审被告梁恒熙租赁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6)粤0784民初3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履行地为鹤山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因和记公司选择先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杨秀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杨秀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杨秀成上诉称:本案应该是侵权纠纷,并非租赁合同纠纷,应由杨秀成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审裁定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和记公司及原审被告梁恒熙在二审诉讼期间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本院审查认为:和记公司以其与杨秀成、梁恒熙签订《租赁合同书》,将位于鹤山市××镇中心村民委员会管辖下的XX工业园内的厂房租赁给杨秀成、梁恒熙使用,杨秀成、梁恒熙未对因发生火灾事故而被烧毁的厂房进行修复,构成违约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杨秀成、梁恒熙向其支付租赁厂房维修费,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本案涉案租赁厂房在鹤山市××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涉案租赁厂房所在地法院即原审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杨秀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杨秀成请求将本案移送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审理,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煜文审判员  柯小梅审判员  陈汉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