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滕楠、盛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滕楠,盛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7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滕楠,男,199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谢立光,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盛挺,男,199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章笑卫,乐清市荆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滕楠为与被上诉人盛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2民初12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予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滕楠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撤回上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滕楠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上诉人滕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良岳审 判 员 何士锋审 判 员 曾庆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项道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