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2民初2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邓丁花与管新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丁花,管新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2民初2071号原告邓丁花,女,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告管新强,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原告邓丁花诉被告管新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2017年4月25日,原告邓丁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丁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98元,减半收取计1099元,由原告邓丁花负担。审 判 长 匡宗平审 判 员 郑德洲人民陪审员 聂丰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