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卫玮、方健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卫玮,方健,黄山马绍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2财保14号申请人:卫玮,女,198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学真,安徽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方健,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申请人:黄山马绍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7849250358。法定代表人:方永峰,总经理。申请人卫玮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方健、黄山马绍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蒋枫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黄山市屯溪区跃进路1号滨XX庭8幢301室房产为卫玮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卫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方健、黄山马绍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蒋枫提供担保的坐落于黄山市屯溪区跃进路1号滨XX庭8幢301室房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卫玮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汪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