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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5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长寿与被执行人孙明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长寿,孙明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5执47号申请执行人:周长寿,男,1966年11月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齐山镇南周家村。身份证号码370624196611021XXX。被执行人:孙明文,男,1983年1月2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泉山街道办事处马庄河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长寿与被执行人孙明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绍 良审判员 李梅���审判员 路 尚 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玉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