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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民初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蔡黑面与林建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黑面,林建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1648号原告蔡黑面,女,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卓福波,漳浦县佛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林建江,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原告蔡黑面与被告林建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蔡黑面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蔡黑面基于与林建江在本案诉讼期间达成庭外和解的事实,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黑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蔡黑面负担。审判员  石瑞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丹婷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