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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执异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彭素英与季小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素英,季小龙,季业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20执异50号申请执行人:彭素英,女,1968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刚(系彭素英丈夫),住址同彭素英。被执行人:季小龙,男,198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第三人:季业顺,男,1974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仙踪镇八熊行政村大李村XXX号。本院在执行彭素英与季小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季小龙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第三人季业顺自愿为被执行人季小龙的涉案债务提供了执行担保,但其未能按约履行,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季业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第三人季业顺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被执行人季小龙尚欠申请执行人彭素英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复议申请递交本院,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何 哲审 判 员  朱 洁人民陪审员  汤小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燕飞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