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5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陆少霞与陈培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少霞,陈培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5050号原告:陆少霞,女,1968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陈培添,男,1965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审理上述原告陆少霞诉被告陈培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少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5元(本院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陆少霞负担。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泽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