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顾文与沈良生、徐月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文,沈良生,徐月琴,顾文,沈良生,徐月琴,顾文,沈良生,徐月琴,顾文,沈良生,徐月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26号申请执行人顾文,男,汉族,1966年10月1日生,住常熟市。被执行人沈良生,男,汉族,1966年1月17日生,住常熟市。被执行人徐月琴,女,汉族,1965年6月7日生,住常熟市。顾文与沈良生、徐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28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沈良生、徐月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顾文借款本金49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2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525元,由顾文负担12元,沈良生、徐月琴负担51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车辆信息。经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现被执行人沈良生因犯罪正在服刑,本院至被执行人徐月琴居住地亦未能寻找到其本人。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581民初28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仲 勇审判员 刘允枫审判员 罗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群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