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魏少华与祝鸿飞,姚文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少华,祝鸿飞,姚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魏少华,男,1981年8月1日出生,住赤壁市茶庵岭镇。被执行人祝鸿飞,男,1976年7月7日出生,住赤壁市赤马港大道。被执行人姚文娟,女,1975年1月27日出生,住赤壁市赤马港大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少华与被执行人祝鸿飞、姚文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依据的(2015)鄂赤壁民初第1748号民事判决书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81执恢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小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