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283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传文申请孙生劳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传文,孙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3执493号申请执行人郑传文,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被执行人孙生,男,196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克山县人,住克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传文与被执行人孙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生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洪威审判员  刘文辉审判员  佟 禹二〇一七���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中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