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3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传文申请孙生劳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传文,孙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3执493号申请执行人郑传文,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被执行人孙生,男,196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克山县人,住克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传文与被执行人孙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生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洪威审判员 刘文辉审判员 佟 禹二〇一七���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中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