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民终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吴桃与姜长军、邵家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长军,吴桃,邵家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终9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长军,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桃,女,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原审被告:邵家兰,女,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上诉人姜长军因与被上诉人吴桃、原审被告邵家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16)苏0802民初4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姜长军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利息1万元。事实和理由:借条上虽然约定利息,但是被上诉人承诺不收取利息;涉案债务系上诉人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姜长军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姜长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姜长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姜长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宪腾审 判 员 刘 弘代理审判员 吴志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竹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