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5执32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黎奶华与古今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奶华,古今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32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黎奶华,男,195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古今贤,男,196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原告黎奶华诉被告古今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1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黎奶华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古今贤支付43532元、受理费940元。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古今贤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鉴于此,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通知书,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322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琼审判员 陈文超审判员 张瑞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洁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