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长春市南关区自强街道办事处与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道分局、王颖工商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南关区自强街道办事处,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道分局,王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105行初8号原告:长春市南关区自强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民康路***号。法定代表人:刘伯祥,主任。被告: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道分局,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民丰大街1888号。法定代表人:张勇,局长。委托代理人:于波,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道区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佳昀,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道区分局工作人员。第三人:王颖,女,1935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原告长春市南关区自强街道办事处诉被告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道分局、第三人王颖工商行政登记一案,我院于2008年10月24日作出(2008)二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吉01行再9号行政裁定,撤销本院作出的(2008)二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在本院重审过程中,原告长春市南关区自强街道办事处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春市南关区自强街道办事处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南关区自强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楠楠审 判 员 姜万光人民陪审员 李东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翟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