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执恢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蓝图制药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蓝图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恢31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东一路14号。被执行人河南蓝图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伏牛路8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4070920XE。本院(2009)张商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9)张商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哲审判员 孙 辉审判员 焦玉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