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5执3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翠忠、金晓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翠忠,金晓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5执3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翠忠,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被执行人金晓根,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5民初60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金晓根在银行有存款和其他财产,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晓根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378.00元或查封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帅来主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裕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