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25执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某,张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5执809号申请执行人任某某,男,1974年12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4年5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83年10月1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任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某某、胡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任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某、胡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任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本案的本次执行,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准予其撤回本次执行。至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