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512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朱梓明与谢崇明、谢庆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梓明,谢崇明,谢庆坚,广东拓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12民初62号原告:朱梓明,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燕云,广东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钰敏,广东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谢崇明,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被告:谢庆坚,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被告:广东拓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法定代表人:谢庆强。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史鑫,广东本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梓明与被告谢崇明、谢庆坚、广东拓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拓捷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梓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燕云,被告谢崇明、谢庆坚、拓捷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史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梓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谢崇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及自2015年11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7年2月6日的利息为150万元);2.被告谢庆坚、拓捷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7日,被告谢崇明向原告借款500万元用于经营周转,被告谢庆坚及拓捷公司均承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期限原约定为6个月,自2015年8月7日至2016年2月6日,后延期至2016年8月6日。借款利息为月利率3%。之后,被告谢崇明仅付还原告部分利息,自2015年11月7日起一直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延还本付息。被告谢崇明、谢庆坚、拓捷公司承认原告朱梓明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朱梓明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谢崇明、谢庆坚、拓捷公司没有提交证据。经开庭审查,本院对原告朱梓明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查明,2015年8月7日,原告朱梓明与被告谢崇明、原广东拓捷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被告谢崇明向原告朱梓明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2015年8月7日至2016年2月6日共六个月;如被告谢崇明未能按时付清借款,即从借款到期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罚息;原广东拓捷科技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原告朱梓明与被告谢崇明另外签订《借款凭证》一份,约定上述借款在约定期限内的月利率为3%,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延期期间仍按此利率执行。被告谢庆坚出具《担保书》,承诺为上述《借款协议》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间为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协议》项下到期日另加二年,若借款期限延长,则自动顺延至延长的借款期限届满后的二年,而无需征得其同意。被告谢崇明向原告朱梓明出具《收款收据》,载明收到朱梓明500万元,借款期限2015年8月7日至2016年2月6日。原告朱梓明于2015年8月7日向被告谢崇明转账汇款500万元。2016年2月7日,被告谢崇明、原广东拓捷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补充协议》,载明2015年8月7日的借款已到期,经双方协商同意借款期限延至2016年8月6日。另查明,被告拓捷公司是原广东拓捷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名称而来的。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朱梓明与被告谢崇明之间的借贷关系及原告朱梓明与被告拓捷公司、谢庆坚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原告朱梓明依约将500万元转账汇给被告谢崇明,被告谢崇明也出具了收据,原告朱梓明履行了合同的义务;被告谢崇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现原告朱梓明要求被告谢崇明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朱梓明要求被告谢崇明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的请求,因该利率未超过双方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谢庆坚、拓捷公司作为保证人,应对被告谢崇明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崇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梓明借款本金500万元及支付借款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5年11月7日起计至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二、被告广东拓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谢庆坚对被告谢崇明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东拓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谢庆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谢崇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300元,由被告谢崇明、谢庆坚、广东拓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燕芳审 判 员  谢俊光人民陪审员  陈基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丽霖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