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3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庆瑞与吴上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瑞,吴上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3257号原告:张庆瑞,男,汉族,1980年4月生,云南省宣威市人。被告:吴上志,男,汉族,1971年1月生,四川省资中县人。原告张庆瑞诉被告吴上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张庆瑞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庆瑞要求撤回对被告吴上志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庆瑞撤回对被告吴上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庆瑞自愿承担。审判员 石晶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雨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