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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3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庆瑞与吴上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瑞,吴上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3257号原告:张庆瑞,男,汉族,1980年4月生,云南省宣威市人。被告:吴上志,男,汉族,1971年1月生,四川省资中县人。原告张庆瑞诉被告吴上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张庆瑞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庆瑞要求撤回对被告吴上志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庆瑞撤回对被告吴上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庆瑞自愿承担。审判员  石晶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雨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