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执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5
案件名称
杨井辉执行黑龙江奇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井辉,黑龙江奇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执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井辉,男,汉族,1977年2月21日生,现住鸡西市鸡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宝,男,现住鸡西市鸡冠区铁工委。被执行人:黑龙江奇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杨井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齐,男,黑龙江奇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职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井辉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奇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黑龙江奇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用其享有所有权的,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十字街副80-4号,副80-6号半地下室房屋(建筑面积269.69平方米,房证号:哈房权证开国字第000053**号),作价为人民币40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杨井辉;申请执行人杨井辉放弃利息人民币10万元和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黑龙江奇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房屋过户相关费用。双方于2017年4月14日已自动交接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西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鸡仲裁字(2016)第20号裁决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成林审判员 刘宝国审判员 赵昌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冠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