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民初2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雷伟与武汉三六九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伟,武汉三六九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2民初2478号原告:雷伟,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瑾(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三六九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球延小区6号楼乙栋1-2层1室。法定代表人:庞博。原告雷伟与被告武汉三六九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六九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三六九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六九公司向雷伟支付欠款98000元;2.判令三六九公司向雷伟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4410元(自2016年4月13日至2017年1月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由三六九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4日,三六九公司向雷伟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双方借贷关系,并约定于农历2016年1月20日(公历2016年2月27日)前支付50000元,农历2016年2月4日(公历2016年3月12日)前支付剩余78000元。三六九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雷伟支付30000元,三六九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支付剩余98000元。雷伟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三六九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4日,三六九公司向雷伟出具欠条一份,其上载明:“欠雷总装修款,因年底资金紧张,今和雷总达成一致,于2016年1月20日前(农历)支付伍万,2016年2月4日前(农历)支付完剩余款柒万捌仟元正”。三六九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偿还欠款30000元,因三六九公司未再支付剩余款项,雷伟诉至本院,诉请如前。本院认为,三六九公司出具的欠条系双方因装修施工所欠款项达成的还款协议,雷伟依据该欠条主张借贷关系,并要求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三六九公司未按欠条的约定按期全额付款,应承担付款及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即三六九公司应支付欠款98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相应的利息。雷伟仅主张2016年4月13日至2017年1月31日期间的逾期利息,系雷伟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照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武汉三六九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雷伟支付欠款98000元;被告武汉三六九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雷伟支付逾期利息,以98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6年4月13日计算至2017年1月31日止;驳回原告雷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计1175元、邮寄送达费20元,共计1195元由被告武汉三六九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易 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姚忠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