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3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苏州大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仓晓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大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仓晓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3677号原告:苏州大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南路1998号(金桥经济城)。法定代表人:刘海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欢,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建平,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仓晓玲,女,1981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苏州大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仓晓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苏州大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大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大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建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怡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