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8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赵建宏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8执357号被执行人赵建宏,男,1977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赵建宏罚金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网络查控及基层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国华审判员 赵跃辉审判员 邢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江淑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