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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6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杨轮与江城三江置业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轮,江城三江置业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6民初110号原告:杨轮,男,哈尼族,1973年11月26日出生,大专文化,住江城县,现住江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秋,女,云南泊江律师事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江城三江置业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城县三江大道盛和花园*幢*号。组织机构代码:09503631-2。法定代表人:李桥波,男,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标,男,云南天溯律师事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杨轮诉被告江城三江置业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2017年4月25日向本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原告杨轮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杨轮撤诉。二、案件受理费303元,减半收取计151.5元,原告杨轮承担。审判员  柳和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