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何书魁、祁满仓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书魁,祁满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财保40号申请人:何书魁,男,汉族,1970年4月9日出生,地址:濮阳县。被申请人:祁满仓,男,汉族,1944年7月15日出生,地址:濮阳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在濮阳县农村信用社的5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在濮阳县农村信用社的5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人或单位不得提取、转移,否则负法律责任。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风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耀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