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7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苗庆芝与李朝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庆芝,李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1055号原告:苗庆芝,女,195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庆华,天津市宁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朝军,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月,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苗庆芝与被告李朝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苗庆芝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庆芝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朝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苗庆芝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苗庆芝承担。审判员 张东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庆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