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2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亳州莲溪休闲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与轩玉彬、王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亳州莲溪休闲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轩玉彬,王玲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2632号原告:亳州莲溪休闲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李智,职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梅,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轩玉彬,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玲,女,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郑慧慧,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伦,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亳州莲溪休闲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轩玉彬、王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亳州莲溪休闲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亳州莲溪休闲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亳州莲溪休闲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80元,减半收取计4690元,由原告亳州莲溪休闲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健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人民陪审员 詹霄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劲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