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5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167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文军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张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5执167号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法定代表人耿君彩,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华明,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福亮,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执行人张文军,男,1988年6月11日生,汉族,贵州瓮安人,住贵州省瓮安县。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文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2725民初53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张文军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一万九千九百九十九元八角及相应利率(以年利率24%支付原告的违约损失至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文军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张文军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张文军有贵JCP0**传祺牌轿车一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被执行人张文军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将其列入被执行人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张文军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情况,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文军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也无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情况,本院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情况,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文忠审判员 杨俊丽审判员 余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顾业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