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3民初1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刘新勇与芜湖市玲珑制冷电器安装维修有限公司、王元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勇,芜湖市玲珑制冷电器安装维修有限公司,王元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3民初1473号原告:刘新勇,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东南,安徽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艳,安徽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市玲珑制冷电器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都宝花园26#楼2-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63427489H。法定代表人:王元茂。被告:王元茂,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芜湖市无为县,住芜湖市弋江区。原告刘新勇与被告芜湖市玲珑制冷电器安装维修有限公司、王元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4月24日,原告以被告已履行相关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刘新勇负担。审判员 周安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