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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3民初1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刘新勇与芜湖市玲珑制冷电器安装维修有限公司、王元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勇,芜湖市玲珑制冷电器安装维修有限公司,王元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3民初1473号原告:刘新勇,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东南,安徽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艳,安徽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市玲珑制冷电器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都宝花园26#楼2-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63427489H。法定代表人:王元茂。被告:王元茂,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芜湖市无为县,住芜湖市弋江区。原告刘新勇与被告芜湖市玲珑制冷电器安装维修有限公司、王元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4月24日,原告以被告已履行相关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刘新勇负担。审判员  周安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