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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民初1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王胤与陈然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胤,陈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1956号原告:王胤,女,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委托代理人:李怀武,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然,女,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胤与被告陈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然所有的皖LR6***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原告向本院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然所有的车牌号为皖LR6***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卓刘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