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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10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从友与谢明江、樊晓玲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从友,谢明江,樊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10214号申请执行人李从友,男。被执行人谢明江,男。被执行人樊晓玲,女。申请执行人李从友与被执行人谢明江、樊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4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明江、樊晓玲反还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5年9月12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现计算至2017年3月30日利息为37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450元,合计共人民币142170元。本院依法受理后并予执行立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谢明江、樊晓玲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4217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文生 来自